( 五)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 六)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 七)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 八)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 基层工会在标准范围内执行。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 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 要限期整改; 涉及违纪的, 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 结合实际, 健全完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细化支出范围, 明确开支标准, 确定审批程序, 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制度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甘总工办发﹝ 2014 ﹞ 53 号) 和《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甘总工发﹝ 2015 ﹞ 9 号) 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