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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的通知

( 五) 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使用单位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如果使用工会经费组织活动的, 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休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 范围原则上以省内为主, 每次时间不超过一周( 含往返路途) , 疗休养费( 含食宿费等) 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00 元, 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10%。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对基层工会组织疗休养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免费参观考察等形式组织开展。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

( 一) 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 二) 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 安康杯” 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 三) 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 四) 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 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 并根据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整合资源的措施要求, 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 加

强困难职工帮扶和脱贫攻坚工作, 实现帮扶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

困时, 根据会员困难情况,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 可一

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 元的救助慰问金。

( 五) 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可对在高温、严寒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开展慰问活动, 可给每人购买发放不超过300 元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饮料等物品。

( 六) 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基层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 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 根据各单位实际, 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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