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劳模、工匠等深入企业车间班组、脱贫攻坚一线等进行宣讲活动, 外聘宣讲人劳务费参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培训讲课费标准执行, 城市间交通费按当地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参与宣讲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基层工会举办知识竞赛、演讲、征文、展览等比赛活动,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 确需为外聘主持人、讲解员、评委发放劳务费的, 劳务费发放标准为主持人、讲解员、评委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 元; 专业服装、特殊服装以租赁为主,需要购置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 元的标准购买( 含鞋帽) 。发放了劳务费的, 不再重复购置服装。
( 四)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 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 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 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会员本人签收的领取清单。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可以发放每人每年不超过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提货凭证等方便职工会员的发放方式, 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 可以给予不超过500 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 可以现金慰问。不做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500 元, 做了手术的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 元。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 根据病情可重复看望慰问, 但现金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 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 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 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 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 元的纪念品。各基层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的身份, 避免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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